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
第十四条
对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及相关文件,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内部操作办法、内部控制与评审风险管理办法、评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办法、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颁布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同时废止。
附:
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