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