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