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