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