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调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应坚持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服从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调度,单个工程水资源调度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 水利部组织确定跨流域、跨省重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根据需要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印发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水资源调度方案,统筹调出区可调水量、受水区用水需求、工程状况、受水区节水成效等,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 第二十五条 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年度调度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雨水情、工情和用水需求制定月(旬)调度计划,明确月(旬… 第二十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年度、月(旬)调度计划,按照调度管理权限开展实时调度,下达调度指令,明确调水时间、调水水量(流量)等。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工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受水区确有计划外生态补水需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工程、水源具备条件时,制定生态补水…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调度过程中涉及水权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及水权交易结果做好水资源调度安排。 第三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将调水启动和停止、流量调整等调水状态变化情况,水质变化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掌握辖区内调水工程的调水量信息。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