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生态破坏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水上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具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及时启动水量应急调度,并按照规定分级分类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工程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