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水资源调度方案,统筹调出区可调水量、受水区用水需求、工程状况、受水区节水成效等,组织编制调度名录内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并及时下达。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调度计划应抄送水利部及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因雨水情、用水需求、水质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年度调度计划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