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掌握辖区内调水工程的调水量信息。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按照要求报送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其总结和报送单位在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
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辖区内调水工程年度水资源调度管理工作情况,按照要求报送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总结应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涉及两个及以上流域管理机构的重大调水工程,其总结和报送单位在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