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查与维修养护 第三十二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巡查工作,监视并掌握雨水情、水质、设施设备性能、工程运行性态和工程运行环境等。 第三十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保持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编写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经常检查方案,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汛期前后、调水期前后、冰期输水期前后、设备大修前后等时间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遭遇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极端气温等自然灾害,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别检查,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规定报…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调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内环境整洁。 第三十八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维修方案、年度养护计划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及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维修养护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管理。工程主管单位应加强对调水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