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