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