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