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 第四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条 存在离职人员不当入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并在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清理情况。 第六条 发行人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发现离职人员入股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证监会根据需要对离职人员入股情况进行核查,对审核注册过程进行复核,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入股禁止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第十条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离职人员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做市交易等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发行人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有关核查要求。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入股拟上市企业的,核查复核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并由中介机构在专项说明中说明核查情况及结论。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