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入股禁止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离职人员在离职前五年内曾任职发行监管岗位,或者在离职前属于会管干部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十年内;
离职人员不属于前项所列情形的,副处级(中层)及以上的入股禁止期为离职后五年内,副处级(中层)以下的为离职后四年内。
前款所称发行监管岗位包括证监会发行监管司和公众公司监管司、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审核注册及拟上市企业督导和现场检查工作、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业务、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负责上市服务和发行承销监管工作、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市场服务工作、北京证券交易所负责发行承销监管工作、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辅导监管及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相关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