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
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
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