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起草工作;规章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由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指定主要起草部门;重要的或者综合性的规章,可以由法制机构起…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完成起草任务,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法制机构应当督促起草部门执行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应当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 第十八条 规章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九条 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当制作下列材料并移送审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