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款或者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