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的公职律师等法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单位参与起草工作。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参与或者接受委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等制度。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起草部门、参与或者接受委托起草规章的有关人员、单位应当遵守保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