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立项 第十条 在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并向法制机构报送立项申请。法制机构应当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