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2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由专门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部门(以下简称承诺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部门… 第三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第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第六条 承诺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承诺实施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部门的意见;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决定受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的,应当经集体决策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承诺实施部门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等;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承诺实施部门应当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 第十条 调查部门在收到承诺实施部门抄送的受理通知书后不中止调查。调查部门经调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认为案件不应继续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对当事人承诺内容的沟通有重大… 第十一条 承诺实施部门自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可以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二条 承诺金数额的协商确定应当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十三条 承诺实施部门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按照规定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 第十四条 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中国证监会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承诺实施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当事人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中国证监会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在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前,发现案件存在《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承… 第十八条 承诺实施部门应当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抄送调查部门、审理部门、承诺金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已中止调查、审理的案件,调查部门、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当事人因未完全履行承诺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等自身原因,导致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终止的,已交纳的承诺金不予返还,但在中国证监会恢复对该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或其受托人的下列行为,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查处的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由承诺实施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启动调查且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