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32号公布 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 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由专门的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部门(以下简称承诺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四、 将第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应当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五、 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六、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七、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承诺实施部门应当就案件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征求调查部门的意见;如果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还应当征求审理部门的意见。” 八、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考虑《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或其受托人的下列行为,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 将本规定中的“《办法》”修改为“《实施办法》”,“办公室”修改为“承诺实施部门”,删去“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部门(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部门)”、“投资者保护部门”… 本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