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2025年) 三、

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

“(三)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

“(四)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

“(五)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对于未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案件,当事人提交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申请材料的,不予接收。必要的调查,原则上是指调查部门已经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告知书;调查部门已掌握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承诺实施部门能够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适用条件的,视为已经过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