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2025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或其受托人的下列行为,属于《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一)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

“(二)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

“(三)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

“(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