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2025年) 五、
五、 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三)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四)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
“(五)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或者受托人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
“(三)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情况;
“(四)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
“(五)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