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有关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建立健全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工作机制,并就相关安全缺陷、安全漏洞等风险隐患开展行业通报预警。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应当及时… 第五十九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上一年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专项评估,编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年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委托国家、行业有关专业机构采用漏洞扫描、风险评估等方式,协助对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行业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证券期货业重要时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本辖区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落实… 第六十二条 核心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对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责令核心机… 第六十三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机构治理混乱、内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 第六十四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 第六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借助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对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信息的,中国证… 第六十七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 第六十八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违规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 第六十九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十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参加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机制或者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机制,相关项目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机构处置得当,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