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借助网络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对其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