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急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