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核心机构、经营机构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履行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或者应急管理存在重大过失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证券期货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