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机构治理混乱、内控失效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暂停借助网络开展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监管措施。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