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