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