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