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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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