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三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