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