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