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