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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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