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