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