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