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