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 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