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