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未依法公开前,泄漏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利用相关并购重组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