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条
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第五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第六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在禁入期间存在以下…
第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以上5年以下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
第八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并可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第十二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认定构成犯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
第十三条
被执法单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执法单位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相关派出机构网站,或者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或者所在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不配合履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的,执法单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起施行。2006年7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3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3次主席办公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