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第四条修改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
三、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第五条第(二)、(三)、(四)项:
四、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
五、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条第(六)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
六、
第五条第(三)项改为第五条第(七)项。
七、
第五条第(四)项改为第五条第(八)项。
本决定自2015年6月22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