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执法单位可以采取的市场禁入种类包括:

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

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前款规定的不同种类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