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证券发行人: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发行人;

信用类业务:包括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债券质押式回购以及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的,由投资者提供担保品进行资金或证券融通的交易活动;

从业人员:包括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人员,或者执法单位认定的其他人员;

立即: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立即”是指证券市场禁入决定送达之日的次一工作日,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立即”是指证券市场禁入决定送达之日的次一交易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