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执法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前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