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发挥项目承做、质量控制、内核合规风控等的全流程内部控制作用,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保荐…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覆盖全部保荐业务流程和全体保荐业务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制度、质量控制制度、问核制度、内核制度、反馈意见报告制度、风险事…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外提交和报送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披露文件等重要材料和文件应当履行内核程序,由内核机构审议决策。未通过内核程序的保荐业务项目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业务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综合考量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保…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从事保荐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业务制度体系,细化尽职调查、辅导、文件申报、持续督导等各个环节的执业标准和操作流程,提高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在开展保荐业务的过程中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业务类型和业务环节的不同,细化反洗钱要求,加强对客户身份的识别、可疑报告、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培训与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按规定建设应用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 第四十二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三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 第四十四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业务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五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二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一名项目… 第四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不符合保荐代表人要求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在证券发…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 第五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